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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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专利侵权纠纷”
目录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二) 案由分布
(三) 行业分布
(四) 程序分类
(五) 裁判结果
(六) 标的额可视化
(七) 审理期限可视化
(八) 法院
(九) 法官
(十) 当事人
(十一) 律师律所
(十二) 高频法条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0月2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
全文:专利侵权
案件数量:948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0月21日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1日共948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分别占比25.53%、18.25%、6.43%。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42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926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行政,执行,刑事。
(三)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四)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521件,二审案件有381件,再审案件有34件,执行案件有12件。
(五)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40件,占比为65.26%;全部驳回的有84件,占比为16.12%;驳回起诉的有67件,占比为12.86%。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79件,占比为73.23%;改判的有65件,占比为17.06%;其他的有25件,占比为6.56%。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28件,占比为82.35%;其他的有3件,占比为8.82%;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8.82%。
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4件,占比为33.3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3件,占比为25.00%;执行完毕的有2件,占比为16.67%。
(六)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63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68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2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0件。
(七)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194天。
(八)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陈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何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肖少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李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当事人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漆明贵、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十一)律师律所
律师
通过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滕卫兴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程琳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贾敏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攻方律师
通过对攻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原告、上诉人等进攻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吕箐翎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刘卫 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刘高政 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
守方律师
通过对守方律师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被告、被上诉人等防守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师分别是:滕卫兴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程琳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廖明超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律所
通过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攻方律所
通过对攻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原告、上诉人等进攻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守方律所
通过对守方律所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为被告、被上诉人等防守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次数最多的律所分别是: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十二)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六十五条 | 467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366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十一条第二款 | 328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八条 | 275 |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 | 248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245 |
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条 | 243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七十条 | 216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209 |
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七条 | 182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155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153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六十二条 | 127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十五条 | 107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十一条 | 106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97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二条 | 88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81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 第五十九条 | 75 |
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 69 |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484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72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84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四条 | 153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132 |
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九十条 | 86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68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 第二条 | 67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 61 |
1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第六条 | 54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52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49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六十九条 | 47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41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 37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 | 37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37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十八条 | 34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31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 28 |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整理版)》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六条
六、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